一、案件简介
杨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高X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肇事方全责,伤者构成十级伤残;鉴定报告载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为损伤主要作用,伤者自身存在基础病变。保险公司抗辩应当按照75%损伤参与度打折计算残疾赔偿金。潘启余律师代理受害人起诉索赔。
二、案件难点
1. 损伤参与度抗辩:受害人自身有原有疾病/病变,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外伤参与度比例打折扣减残疾赔偿金。
2. 被抚养人生活费核算,需要扣减被抚养人养老金。
3. 保险公司常规抗辩:要求扣除非医保医疗费用。
三、办案经过
1. 整理全套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点解读鉴定意见:外伤是主要作用,自身病变属于伤者个人身体状况,并非受害人过错。
2. 诉讼请求拟定,明确申请非医保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优先赔付。
3. 庭审重点抗辩损伤参与度:受害人原有身体病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根据人身损害裁判规则,交强险范围内不考虑自身疾病参与度,不应当对残疾赔偿金进行打折扣减。
4. 依法扣减被扶养人养老金核算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主张由全责侵权人自行承担。
四、案件结果
1. 法院不采纳保险公司按照损伤参与度75%打折残疾赔偿金的意见,全额支持残疾赔偿金。
2. 不支持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的抗辩;各项合理损失均得到支持。
3. 鉴定费由肇事侵权人承担。
五、律师价值
1. 成功对抗损伤参与度抗辩:厘清裁判规则,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不属于过错,不能以此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全额保住伤残赔偿。
2. 妥善处理被抚养人生活费扣减养老金问题。
3. 对抗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的常规抗辩,维护伤者全部合理损失。
六、适用场景
1. 交通事故受伤,鉴定意见载明外伤参与度,伤者自身存在旧疾、基础病变;
2. 保险公司主张依据损伤参与度按比例打折残疾赔偿金;
3. 侵权方全责,受害人自身身体条件不好但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七、律师总结
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有旧疾、基础病变,并不代表赔偿金额就要打折扣。只要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本身没有过错,侵权人就应当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本案潘启余律师针对保险公司损伤参与度扣减伤残赔偿金的抗辩,充分说理,法院全额支持残疾赔偿金,充分保护伤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