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胡X与被告祝X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育有一女祝X甲。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23年7月起开始分居,原告携女儿居住在父母家中。2023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原告遂再次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千元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三十万元。
被告祝X在倪璠律师的代理下答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女儿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多为被告及其父母打拼所得,请求法院在分割时判决原告不分或少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婚生女祝X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及具体方案,特别是房产的归属与折价补偿问题;三是双方分居期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祝X在倪璠律师的指导下,针对财产分割提出了基于财产来源的抗辩,主张多分财产,并在抚养权问题上与原告存在直接分歧。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胡X与被告祝X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祝X甲由原告胡X抚养,被告祝X自2025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含教育、医疗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每月可探视两次;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归被告祝X所有,剩余按揭贷款27.6万余元由被告独自承担,被告自愿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共计二十五万元,分四期支付完毕;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某牌某型号(车牌号:某AXXXXX)小型轿车归原告所有;四、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某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调解书经签收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