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邹XX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女儿邹XX。被告张XX系邹XX之母。原、被告户籍均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某号。因该村进行拆迁,张XX作为家庭户代表与某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安置补偿及奖励协议,取得了安置房、土地补偿、过渡费等拆迁安置利益。后王XX与邹XX经某法院调解离婚,但在离婚案件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处理。因张XX取得拆迁利益后拒绝分给王XX,王XX为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娈娈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共有财产10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告要求分割的拆迁过渡安置费等款项性质及数额认定。被告主张该款项具有人身及生活保障属性,且已用于购买某品牌汽车、支付子女学费及家庭日常消费,应予以扣除。第二,拆迁房屋产权及安置房使用权的分割问题。被告主张案涉房屋宅基地产权人系男方父母,安置房使用权现实中无法分割。第三,原告计算的分割数额是否合理,是否应当扣减被告已转账给原告的款项及家庭共同消费支出。被告主张已陆续向原告转账及现金支付超20万元,原告不得重复索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与邹XX离婚,共同共有基础丧失,王XX作为家庭户成员有权申请分割相应拆迁权益。对于地上附属物补偿及其他拆迁奖励、过渡费等,因发放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是否有剩余,故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有证据后另行主张。对于征地补偿款,因发放时间在双方离婚前,结合证据认定王XX对其中7.9万余元享有权益。被告邹XX系未成年人,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XX、邹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征地补偿款7.9万余元;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