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10月10日,被告李X向原告任X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每月结清。原告于当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2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此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已支付利息8.9万余元。2020年6月2日,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此后,剩余12万元借款本金及自2019年10月1日起的利息,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刘娈娈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分别以20万元和12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承担保全保险费七百余元及诉讼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X是否应当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原告保全保险费损失。
庭审中,被告李X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及尚未偿还的12万元借款本金均予以认可,同意偿还该笔本金,但辩称自身经济困难,难以在短期内一次性偿还,要求分期偿还,且不同意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刘娈娈律师则指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且保全保险费系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合理维权损失,被告理应全额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尚欠12万元借款本金的事实。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损失有发票为证,亦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任X借款本金12万元;二、被告李X于同期限内支付原告任X相应利息(分别以20万元和1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分段计算);三、被告李X赔偿原告保全保险费损失七百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