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邹XX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登记结婚,2009年7月生育一女邹XX。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在女儿上幼儿园时期,被告出现出轨行为,原告曾协助被告处理与第三者的财务纠纷。2018年,原告不幸罹患尿毒症,被告仅象征性照顾数日,基本未支付医疗费用,原告只得向亲友借款八万余元用于治疗。自原告生病起,被告逐渐开始实施家庭暴力,长期进行冷暴力,甚至不让原告回家居住。2020年1月,被告曾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殴打原告,但其后仍多次出轨。此外,在原告所在村庄进行拆迁时,被告仅支付给原告两千余元过渡费,其他各项补偿均拒不分配,并多次逼迫原告放弃安置补偿利益以办理离婚。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王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娈娈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争取女儿抚养权及每月两千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含某AXXXXX牌照车辆、摩托车、位于某村二组村西头十亩涝洼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存款等暂估十万元)、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五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被告的家暴、出轨等行为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第二,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鉴于原告身患尿毒症且经济困难,其抚养能力及生活条件受限,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特别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车辆及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分配原则;第四,被告存在家暴、出轨等重大过错,原告主张经济帮助及在财产分割时要求予以倾斜保护的合理性。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判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及双方实际情况,最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王XX与被告邹XX自愿离婚;二、婚生女邹XX由被告邹XX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原告王XX享有随时探望婚生女的权利,被告邹XX予以配合;三、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由双方另行协商,本案中不作处理;四、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由原告王XX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并经法院依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