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董X与被告许X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6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1年12月22日生育长女董X甲,于2019年11月21日生育次女董X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因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加之长期缺少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董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娈娈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原告董X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长女董X甲由原告抚养,次女董X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是否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以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承担问题。原告董X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并分别抚养两名子女。被告许X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一定考量。在刘娈娈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原告明确了自身的诉讼主张,并针对子女抚养、抚养费标准及探望权等核心问题做好了充分的协商准备。双方围绕如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就抚养权分配、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探望权的具体行使等细节进行了沟通与博弈。
【裁判结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审判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一、原告董X与被告许X自愿离婚;二、长女董X甲由原告董X直接抚养,被告许X自2025年5月1日起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按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于每月20日前汇入原告指定的某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三、被告许X享有探望长女的权利,每月不少于一次,原告负有协助义务;四、次女董X乙由被告许X直接抚养,原告董X自2025年5月1日起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按每月两千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于每月20日前汇入被告指定的某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五、原告董X享有探望次女的权利,每月不少于一次,被告负有协助义务;六、双方互不追究。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