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石X与被告周X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2023年4月至11月,石X在周X承包的某项目工地从事木工管理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为五百元。2023年12月9日,双方进行结算,周X向石X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劳务费7.7万余元,并承诺于同年12月25日还清。期限届满后,周X未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2月9日,某装饰公司代周X向石X支付了1.6万余元工资。此后,石X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未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娈娈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X支付剩余劳务费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八百余元、申请费八百余元及保全保险费三百元等。诉讼中,石X撤回了对某装饰公司及某地产公司的起诉。另查明,周X于2024年4月29日偿还了4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的效力及劳务费结算金额的认定;二、被告已支付及案外人代付款项的扣除问题;三、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否支持及计算方式。被告周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工程工资结算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对双方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周X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对劳务费用的真实结算。某装饰公司代付的1.6万余元及周X庭审后支付的4万元,均应在总欠款中予以扣除,故周X尚欠石X劳务费2万余元。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X劳务费2万余元;二、被告周X支付原告石X利息(分段以7.7万余元、6万余元、2万余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26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石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周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