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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娈娈律师代理丛X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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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娈娈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出色的调解谈判能力。面对参展商违约且举办方推诿的困境,刘律师准确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将举办方列为共同被告,有效增加了维权筹码。在庭审中,刘律师以事实为依据,清晰梳理定金交付与违约事实,促使对方认识到败诉风险。最终,刘律师通过灵活的谈判策略,不仅为客户争取到全额退还定金及逾期违约金保障,还大幅缩短了回款周期,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6月27日,某公司在某会议中心举办“2025济南世纪家博会”。王XX作为参展商家租赁摊位,售卖某品牌家具。同年6月29日,原告丛X在王XX展位相中沙发、床垫等家具。经协商,双方在家博会上达成订货协议,约定总费用为五千七百余元,丛X先向王XX支付定金五千元。丛X当场按约全额支付了五千元定金。然而数月过去,王XX至今未发货,亦未给出合理答复。丛X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仍有权向举办方主张权利,要求其对参展商在展销期间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丛X联系某公司要求协助处理,但该公司拒绝承担相应责任。丛X多次主张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家具定货协议,王XX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王XX收取定金后长期不发货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丛X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其二,某公司作为涉案家博会的举办方,在展销会结束之后,是否应当依法对参展商王XX在展销期间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拒绝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至2026年5月7日,被告王XX尚欠原告丛X定金金额为五千元。王XX承诺于2026年5月31日前向丛X支付该五千元,丛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王XX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上述款项,需向丛X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两千元,丛X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由丛X垫付,王XX于2026年5月31日前向丛X支付。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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