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杨X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长子杨XX、次子杨XX。双方于202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次子杨XX由原告张XX抚养,长子杨XX由被告杨X抚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7年,被告杨X与某指挥部签订《安置协议书》,约定了房屋安置及过渡费发放等内容。根据协议及安置登记初审表,安置人员包括杨X、张XX及杨XX。次子杨XX出生后,依据协议关于“人口增长”的相关条款,亦应享有相应的过渡费及安置房等补偿利益。2024年8月,原告获悉案涉安置房及储藏室已实际交付给被告,且过渡费等费用已部分发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上述共有财产未果,遂委托刘娈娈律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已发放的12万余元过渡费及已交付的房产、1.5万元储藏室补偿款等安置补偿利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XX及次子杨XX是否享有案涉《安置协议书》项下的安置补偿利益,以及该部分利益应如何依法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被告杨X主张安置协议系其个人签订,且部分房产已实际占有使用。刘娈娈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取证,梳理了《安置协议书》中关于“以家庭户为单位”及“人口增长”的核心条款,结合安置登记初审表的记载,充分论证了原告方作为家庭成员及新增人口,依法依约享有相应的安置房使用权及过渡费分配权。同时,针对已交付房产的居住使用权及过渡费的具体数额,律师协助法院进行了细致的核算与厘清,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化解家庭矛盾、彻底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由被告杨X、杨XX居住使用;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由原告张XX、杨XX居住使用。被告杨X、杨XX于2025年2月2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案涉房屋过渡费10万余元。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互不追究。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