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与被告薛X系朋友关系,被告薛X系某旅馆经营者。2015年4月30日,被告薛X以装修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李X借款2万元。当日,原告李X将2万元现金交付,被告薛X出具欠条一份。此后,被告薛X先后偿还原告李X3000元。经原告李X催要,被告薛X于2019年1月31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用现金1.7万元;后又于2020年1月27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现金1.7万元。剩余借款经原告李X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要,被告薛X承诺还款但表示暂时无力支付,至今未还。原告李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娈娈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薛X偿还借款1.7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薛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剩余借款本息的认定。原告刘娈娈律师代理原告李X提交了欠条、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及被告违约的事实。被告薛X未答辩、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法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李X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原告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经催要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起诉立案之日即2026年1月1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收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某法院判决:被告薛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借款1.7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