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穆X于2017年作为股东加入某公司,后增资至持股15%。2025年8月,穆X拟办理退股事宜,为了解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通过微信向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送《查账申请书》,要求查阅自其成为股东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对外投资的相关资料。某公司在收到申请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亦未安排查阅。穆X认为其法定知情权受到侵害,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提供上述资料供其查阅。巨婷芳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穆X要求查阅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的诉求是否超越了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第二,穆X是否已按照法定程序向某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其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前置条件;第三,某公司是否有合理根据认为穆X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且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巨婷芳律师针对上述焦点,从法律依据、程序要件及商业秘密保护等角度进行了全面抗辩。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穆X作为登记股东,通过代理人发送《查账申请书》及起诉状副本送达已超过十五日,符合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法定前置程序,故对其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对于查阅单独的对外投资相关资料,因不属于法定查阅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不正当目的,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穆X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故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穆X提供自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供其查阅;驳回穆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