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8月15日,原告张XX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原窑厂土地及水面,租期20年(含转让案外人陈XX合同8年),明确约定了租金标准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租金至2024年,并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对承包水域进行整理改造。2024年5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承包范围内的水面交由他人经营,导致原告养殖的鱼类被他人收走,各项投资受损。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水面租赁义务,不得干涉经营及将水面承包他人,庭审中原告明确撤回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涉案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2. 涉案租赁合同是否包括争议的水面面积。被告抗辩称,涉案土地租赁合同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且未明确土地使用性质,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同时,被告主张合同仅约定租赁土地,未约定原告可使用附近水面,原告对涉案水面不享有任何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租赁合同经被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原告依约支付租金且无违约行为,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违约,故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水面面积,结合2008年被告与陈XX签订的包含80亩水面的承包合同,以及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另加转让原陈XX合同八年”,足以印证被告对原告受让水面租赁权知情且同意。综合全案证据,涉案合同包含争议水面面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中有关水面租赁的义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