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男性制造业企业在岗职工,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制造企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申请人委托执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调解;被申请人系制造企业,指派公司负责人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纠纷处理。 双方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产生分歧。双方先经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达成初步调解方案后,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对调解协议予以仲裁审查确认。
办案经过
基层劳动调解组织先行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代理律师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负责人围绕工伤补偿金额、付款期限、收款账户、逾期执行标准、纠纷了结范围开展协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后,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性质的仲裁确认。仲裁机构受理申请,指派仲裁员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自愿,不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对调解方案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定调解协议形式与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合计 22000 元,款项打入劳动者指定银行账户。若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劳动者可以按照总金额 25000 元(扣除已支付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足额付清上述款项后,本案纠纷处理终结,双方今后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