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4年04月11日下午,丁师傅和同事在上海建工(江苏)某公司车间搬抬焊机准备送往外场使用时,焊机从柜体上滑落砸到丁师傅左臂致伤,当日,丁师傅入住某医院。2024年04月21日,丁文革出院,被诊断为左尺骨骨折、左尺骨茎突陈旧性骨折,2024年07月10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2025年7月2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用人单位虽配合处理前期就医事宜并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但双方针对工伤伤残赔偿相关事宜始终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在工友介绍下,该师傅找到文赢工伤团队,委托专业工伤维权律师全程介入处理本次工伤纠纷。
二、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协助丁师傅整理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及住院期间的一切资料,工资流水能等重要理赔资料。
仲裁调解阶段:多方沟通协商,全额落实赔偿款项.律师结合《江苏工伤保险条例》、伤者实际工资标准、受伤诊疗花费、停工休养时长综合核算,计算出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全部法定赔偿项目,向南通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完整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一方面向用人单位释明十级工伤对应的法定赔偿范围,以及逾期拒付赔偿将面临强制执行、承担违约金等法律成本;另一方面充分考量企业实际资金支付能力与付款节奏,与用人单位多轮沟通协商。最终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兼顾劳动者权益与企业付款压力的调解方案,不仅保障伤者赔偿总额符合法定标准,同时明确分期付款时间、逾期违约条款,最大程度规避后续款项执行风险。
三、本案法律依据
000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000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0003.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九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按照6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00004.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00005.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案件结果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所有待遇合计人民币260000元整。该款分二期支付,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130000元整,剩余130000元整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5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不再就本起亭故向被申请人提出其它任何要求。
2、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商业保险理赔到的所有待遇均归被申请人所有。
3、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已全部结清,再无纠葛。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拿到仲裁调解书后,丁师傅对本次调解赔付结果十分满意,对文赢工伤团队专业、高效的工伤代理维权服务给予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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