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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施工以被挂靠方名义签约,付款责任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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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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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一审同时起诉两被告及总公司,防止责任推诿,推动法院查明实际交易结构;提交沟通记录与长期合作协议,证明被告二仅为走账程序、被告一系真实交易方;二审针对表见代理抗辩,以原告明知相对方及被告一自认挂靠为由,成功阻断对方反言。最终维持原判,锁定被告一付款责任,当事人获支持。

案件详情

代理方:原告 

 

一、案件概况 

被告一挂靠被告二资质承包案涉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被告一采购人员与原告洽谈广告制作安装业务,全部交易事宜均由双方直接沟通确认。后为配合被告一办理请款,原告按要求与被告二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仅收到部分款项,剩余尾款长期拖欠。原告起诉后一审判令被告一承担付款责任,被告一不服上诉,主张其非合同签约主体,应由被告二承担付款义务。 

 

二、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的真实交易主体及付款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为请款需要签订的名义合同,能否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依据。 

三、律师处理方案 

1. 一审同时起诉两被告及被告二总公司,避免双方互相推诿,推动法院全面查明实际交易结构; 

2. 提交完整沟通记录,证明从业务洽商到款项催讨的全部交易环节均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一之间,被告二未参与实际交易; 

3. 提交双方长期合作协议,证明案涉业务实质是原告与被告一的事实合同关系,与被告二签约仅为走账请款的程序性安排; 

4. 二审针对被告一的表见代理抗辩,提出原告明确知晓交易相对方为被告一,不构成表见代理;且被告一一审已自认挂靠身份,二审反言不应采信。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五、总结 

1. 建设工程领域认定合同主体不能仅依据书面盖章外观,应结合交易磋商、实际履行、结算沟通全过程综合判断;

2. 同时起诉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有利于全面查明事实,避免陷入合同相对性的抗辩困境; 

3. 完整的沟通、对账及履约凭证,是突破名义合同约束、还原真实交易结构的核心证据。   

 

六、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1.挂靠施工类欠款纠纷:项目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情形,合同盖章方与实际施工方不一致,实际施工方拖欠货款、工程款、承揽报酬;

2.合同名义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符:合同由第三方盖章,但实际洽谈、对账、付款均由另一主体操作,需要认定真正的付款义务人;

3.事后补签合同纠纷:项目完工后为走请款流程补签合同,盖章方并非真实交易相对方,需要还原真实交易关系;

4.采购员 / 项目负责人签约纠纷:由公司采购员、项目负责人直接对接业务,未出具正式授权,需要认定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5.二审应诉 / 上诉案件:一审判决后对方提起上诉,需要稳固一审胜诉成果或推翻不利一审判决;

 

服务指引:业务洽谈全程保留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尤其注意对接人员的身份、所属公司;对账确认时要求对接人签字或加盖实际履行方公章;发现挂靠情形尽早固定实际施工方证据;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付款主体、违约责任及律师费承担;遇到拖欠及时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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