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原告
一、案件概况
原告与案涉项目实际施工方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承接相关展陈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及项目实际施工方共同签订四方结算协议,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已付款及欠付尾款,约定首期款由被告二支付,剩余尾款由被告一限期支付,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付款按 1.5 倍 LPR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协议履行后,被告二支付了首期款项,被告一未按期支付剩余尾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一主张结算协议系受胁迫、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已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协议,请求本案中止审理;被告二则主张对基础债务真实性存在重大误解,保证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二、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需以另案撤销权诉讼结果为依据,应否中止审理;
2. 案涉结算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被告一应否承担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
3. 被告二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成立,保证范围如何认定。
三、律师处理方案
1. 主张案涉结算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一主张的胁迫、重大误解均无充分有效证据,另案撤销权诉讼不影响本案协议效力认定,不符合法定中止审理条件;
2. 举证协议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违约金计算标准及律师费、保全费承担条款,被告一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 明确被告二在结算协议中以盖章方式确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涵盖主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其以重大误解提出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保证责任依法成立。
四、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50 万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被告二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总结
1. 多方共同签署的工程结算协议系对债权债务的最终确认,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法定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债务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不当然构成本案中止审理的事由,不符合法定中止条件的,法院可直接依据有效协议作出裁判;
3. 连带责任保证有明确约定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必要费用。
六、适用场景和服务指引
1.工程结算类纠纷:已经签署结算协议,但义务人到期拖欠工程款、劳务款,拒不履行结算约定;
2.多方主体债务:项目存在实际控制人、挂靠单位、总包、分包多方主体,需要厘清谁来付钱、谁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约定担保责任:协议中约定第三方连带担保,债务人不付款,需要向担保人追责;
4.维权成本追偿:合同明确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需要通过诉讼把维权开支判由对方承担;
5.工程案件诉前保全服务: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财产,倒逼对方履约,保障胜诉后顺利回款;
服务指引:保存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付款流水、沟通记录原件;结算文件务必明确付款时间、违约金标准、担保主体、违约承担律师费等条款;出现逾期不付款,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及时启动保全与诉讼,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