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作为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客,与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本起事故同时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原告两名人员受伤。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两名非机动车方人员均无责任。原告委托两名执业律师共同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被告包含机动车驾驶人、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两方被告均到庭参加庭审。 事故造成原告鼻部、腿部多处损伤,先后两次住院合计 15 天。诉前调解阶段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定原告误工期 60 日、护理期 15 日、营养期 15 日。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 300 万限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抗辩,本案存在两名伤者,应当在交强险内为另外一名伤者预留赔偿份额,外购药品无医嘱应当扣除、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同时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提出异议。诉讼过程中,本起事故另外一名受伤人员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交强险理赔分配权益。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及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提交另外一名伤者出具的放弃交强险理赔声明,证明无需为案外人预留交强险赔偿额度。庭审针对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各项赔偿标准的抗辩发表代理意见,主张非医保用药可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误工费可以参照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法院核查证据,无医嘱佐证的外购药品不予认可,剔除医疗费票据中包含的住院伙食费;案外人已书面放弃交强险理赔,交强险限额可全部用于赔付本案原告;误工费在原告无近三年收入证据的情况下参照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核算;无交通费票据结合就诊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鉴定费予以支持,最终核定全部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付,作出小额诉讼终审判决。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同一事故存在多名伤者,其他伤者书面自愿放弃交强险理赔分配,则交强险限额全部用于本案原告赔付。无医嘱佐证的外购药品,不计入医疗费损失;医疗费票据中的住院伙食费应当予以剔除。受害人不能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费参照本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非医保费用可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4万余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