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6月,吕X在微信群看到收买银行卡广告,联系谢某后,明知对方接收的是海外色情网站非法收入,仍介绍左X等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网络犯罪非法资金并取现。其中,左X提供银行账户接收非法资金8.8万余元,帮助取现8.8万余元,获利二百元。吕X共介绍五人接收违法资金60.3万余元,查明系电信诈骗赃款20.7万余元。同年5月,郭X为获取高额收益,将本人银行卡及网银密码等提供给他人刷流水,账户流水共计657.1万余元,非法获利4.2万余元。案发后,三人经某公安局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左X主动赔偿三名被害人共计8.7万余元并取得谅解,三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吕X、左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收取赃款并帮助取现转移,其行为应如何定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二,郭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其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第三,吕X辩护人提出其系精神病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是否成立;第四,左X具有自首、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吕X、左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收取赃款并帮助取现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郭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吕X、左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均系自首。关于吕X系精神病人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明其作案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不予采纳。左X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决:吕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郭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左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