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五华区某某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辩护人赵静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先后四次在商超内窃取多件商品,属于多次盗窃,涉案财物价值数百元。部分赃物被查获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家属对被害单位作出赔偿。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认可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辩护人提出从轻,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开庭审理。赵静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庭审,结合案件事实提交相关赔偿证据,围绕被告人认罪认罚、赃物返还、全额赔偿损失、家庭情况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法庭对全部在案证据举证、质证,综合全案事实进行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发还,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因系多次盗窃,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不予采纳该部分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适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内容
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若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