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入职地产公司担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固定工资+年度绩效奖金。母公司经职代会通过薪酬变革制度,子公司直接执行该制度对员工降薪。员工拒绝降薪,以单位单方降薪、欠付劳动报酬为由行使被迫解除权提起仲裁、一审全部败诉后,吴中律师团队代理员工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制度正式公示实施之前月份的工资差额以及部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费。
一、案情简介
梁XX入职北京某房产子公司,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每月月薪固定,另设年度绩效奖金。母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薪酬激励变革方案,子公司对梁XX执行降薪,梁XX在回览确认表签字阅知该方案,但不认可降薪结果,书面拒绝降薪并要求补发工资,之后以欠薪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梁XX仲裁、一审起诉主张工资差额、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绩效奖金、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梁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律师观点
接受梁XX二审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梳理聘用通知、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薪酬制度文件、回览确认记录、工资条、钉钉考勤记录、解除通知等全套证据,围绕母公司制度对子公司员工生效时间、高管岗位加班费认定、签字阅知不等于同意变更劳动报酬等核心争议制定二审代理方案。
一、母公司履行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对子公司员工并非自动生效;制度公示、员工阅知的时间才是对该员工发生约束力的时间,不能溯及既往扣减之前的工资
母公司规章制度即便经过职代会民主程序,向下属子公司适用,必须完成向该员工本人公示告知的程序。本案薪酬变革方案2023年4月才向当事人公示送达,仅能约束公示之后的劳动报酬,不具备溯及力,2023年3月工资不能直接适用新制度降薪,应当补足该月工资差额。员工仅仅“阅知、回览签字”,不等于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加班费核算
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在没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不定时工作制的前提下,不能直接推定属于类不定时工作制,有考勤证据佐证加班事实的,应当依法核算加班费。高管不等于自动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审批。本案没有审批手续,不能直接免除单位支付加班费义务;结合钉钉考勤、已签字的考勤确认表相互印证的加班时长,二审应当依法支持对应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费。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终审改判: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工资差额;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在此提醒广大员工,母公司制度不能直接溯及子公司员工,制度要公示告知到本人之后才对自己生效;阅知文件签字≠同意变更工资;高管岗位不等于不定时工作制,需要行政审批;劳动合同写明离职不享有年终奖/绩效奖,会直接影响后续主张权益;被迫解除要完整满足法律要件,部分月份欠薪不必然等于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