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作为被派遣员工,由XX公司派遣至实际用工公司从事研发岗位。用工公司以员工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低下为由将员工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吴中律师团队代理员工提起仲裁,仲裁委认定用工公司属于违法退工,派遣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裁决派遣公司支付赔偿金、欠付工资,实际用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情简介
黄XX与A公司(即派遣公司)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被派遣至B公司(即用工公司)担任前端研发工程师。用工公司以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等级C为由,将黄XX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黄XX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饭卡余额对应的工资差额、解除前后欠付工资。
二、律师观点
接受黄XX仲裁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整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工资条、考核相关材料、快递签收记录等证据,围绕劳务派遣模式下退工与解除合法性、绩效考核的举证责任、劳务派遣连带赔偿责任、解除时间认定等核心争议制定仲裁代理方案。
一、用工公司以绩效不达标退回被派遣员工,应当对考核事实、考核制度履行民主及公示告知程序承担完整举证义务,举证不能属于违法退工
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应当向员工公示告知,考核结果需要送达员工确认。本案中,用工公司提交的考评汇总表为单方制作,无员工确认,也不能证明考核制度已经向员工送达告知,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绩效不达标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构成违法退工。
二、派遣公司依据用工公司的违法退工决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构成违法解除;劳务派遣中用工公司违法退工给员工造成损害,派遣公司与用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用工公司退工本身违法的前提下,派遣公司直接依据该退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同样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公司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解除通知实际签收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出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由派遣公司与用工公司保管,不能提交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解除通知邮寄后,以员工实际签收日期作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公司掌握考勤,派遣公司掌握工资发放材料,本案中,用工公司与派遣公司双方均无法提交完整考勤、工资发放凭证,故仲裁委采信员工关于出勤、工资标准的主张,裁决支付欠付工资。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做出如下裁决: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派遣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应付工资,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受劳务派遣的员工,遭遇用工公司退回,要重点核查考核制度是否告知本人、考核结果是否送达;用人公司违法退工之后若派遣公司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员工,同样构成违法解除,两家公司要承担连带赔偿;实际解除时间以员工签收解除文书为准。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