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介入时,已是审查逮捕第四天。当时家属已经委托有律师,但律师认为诈骗40余万元,接近数额巨大法定刑10年以上的50万元,且有诈骗前科,不可能取保缓刑,故未与审查逮捕的检察官做任何沟通。
辩护人接案当天下午去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石X,了解到案件大部分金额定性诈骗存在争议。遂联系到检察官,详细陈述辩护意见,检察官提出不批捕的前提是退赔谅解,但即使退赔谅解,因有前科,金额巨大,不一定能通过内部审批。综合分析研判后,由家属当晚联系被害人,约定第二天协商退赔事宜。第二天双方商谈一上午,议定刑事和解方案,下午转帐签署和解协议。辩护人在检察院下班前将和解协议和转帐凭证提交给检察官。
第二天上午10时许,检察官打来电话,说领导终于同意不捕,下午家属可以去接人了。
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我们提交的证据,检察官将犯罪金额减少了十余万元。最终法院判石X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