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堪称重大复杂,一审判决书长达70余页。一审二审诉讼流程三年多时间,二审尚未审结,当事人三年有期徒刑刑期已满。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侵占单位财产4600余万元。辩护人在一审二审均做无罪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侵占金额1600余万元,较检察机关的指控金额少了3000万元,当事人少退赃,刑期减半。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抗诉,在二审阶段二分院撤回抗诉。
辩护人认为:根据《起诉书》、《补充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在本案中指控职务侵占犯罪时,存在两个定罪逻辑,且两个定罪逻辑彼此之间相互矛盾且单独来看,每个定罪逻辑也都不能成立。
关于境外“发薪”。被告人通过境外空壳公司境外“发薪”,目的是为了避税及部分员工境外发薪,虽未严格遵守正规薪酬发放流程,但发放的人员范围是单位高管及普通员工,金额也在“资金池”(总额度)内,并未重复发放。关于奖金“超发”。奖金在奖金池(总额度)内发放,仅是时间上的“早发”,并非金额上的“多发”。涉案单位属私有企业,由公司领导集体决策,给高管和普通员工发放奖金,假使真的存在“多发”,也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本案的实质,是以刑事手段介入劳动争议。无论是境外发薪,还是所谓“超发”,均是“多退少补”问题。单位可与员工协商,或提起劳动仲裁,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各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是在奖金池(总额度)范围内发放,没有重复发放,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