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张XX在省级单位任技术高管,因在民事诉讼中受委托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被诉讼一方举报至纪委,经纪委严格调查,并无任何受贿行为。诉讼一方申请了重新鉴定结论并未改变。但命运的齿轮却开始转动,陆续牵连出补助费用、揽私活赚外快等问题,约500余万元资金被认定为贪污,监委留置了张XX三个月。
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XX转至看守所羁押的第一天,监委领导来看守所提审,说张XX交待不诚不能认定自首,要判十二年,建议如实供述全面认罪。所谓交待不诚,是指有部分金额张XX认为不属于公款,仅属违纪,不构成贪污。
经会见及阅卷,辩护人认为,张XX辩解合理,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情节。最终检察院、法院均认定成立自首,在法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近减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