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高X于2022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组长,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25年7月17日。合同到期后,某公司未与高X续签,高X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履职期间,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高X2025年11月至2026年2月的工资与提成,且未依法缴纳2025年7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高X多次催告无果,于2026年3月4日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提成3.9万余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9万余元、经济补偿金5.9万余元及补缴社保。某公司辩称拖欠工资及社保系经营困难所致,且已告知员工调整方案,高X系恶意解除,拒绝支付相关款项。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提成是否构成无故拖欠,放假期间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2.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3. 高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 某公司未缴社保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某公司未能证明经营困难及降薪经过协商一致,擅自降薪违法;其更改提成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应按原制度及双方签字确认的说明计算提成。合同期满次日即为应订立合同之日,某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高X因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等被迫离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社保欠费可直接向经办机构催缴,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高X拖欠工资与提成2.7万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4.8万余元;驳回高X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