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段XX(曾用名:段XX)原系被告某公司员工。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长期拖欠劳动报酬。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于2025年7月27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载明截至该日累计拖欠原告2020年3月至2025年7月工资共计24.6万余元(明细包括各年度工资,分别为2.3万余元、4.8万余元、4.8万余元、4.8万余元、4.8万余元及2.8万余元),并承诺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仅主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4.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四千余元等。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是否应支付拖欠工资及具体金额;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是否应予支持。针对焦点一,原告提交的《工资欠条》加盖被告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田XX签字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24.6万余元的事实。针对焦点二,双方在欠条中未就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作出任何约定,原告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缺乏合同依据。此外,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合法有效,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支付拖欠工资事实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段XX拖欠工资24.6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