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一某公司呼和浩特市XX公司先后签订四份消防维保协议,为某大厦及某项目二期提供消防设备维护服务。2024年度及2025年度,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维保义务,但被告一仅支付了部分季度的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仍拖欠2024年度某大厦服务费6.1万余元、2025年度某大厦服务费8.2万余元、2024年度某项目二期服务费4.9万余元及2025年度某项目二期服务费8.4万余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违约金共计33.7万余元,并要求被告二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违约事实与欠款金额的认定。原告提供了合同、服务记录及发票,证明已履行义务,被告一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二是违约金标准的合理性。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按LPR四倍或合同总价20%计算,需审查该标准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三是责任主体的界定。被告一系分公司,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总公司即被告二承担,需明确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纪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确认截至2026年6月16日,被告一欠原告维保服务费总计25.4万余元,原告自愿减免全部违约金、利息及部分欠款,最终确认欠款为25.4万余元;二、被告一分五期付清欠款,自2026年7月至11月,每月11日前分别支付5.4万余元、5.5万余元、2万余元、8.1万余元、4.1万余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若被告一任意一期未按约足额给付,所有欠款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及逾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二被告承担。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