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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萍律师代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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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萍律师 在线
新疆玖澜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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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马晓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对“无偿转让”的指控,马律师精准梳理了2015年《房产转让合同书》、银行流水、收条及某社区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涉案房屋实为有偿转让且已实际交付。同时,马律师敏锐抓住转让行为发生于债权形成前这一时间节点,从法律适用层面论证了债权人撤销权不成立。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严密的逻辑抗辩,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孟X与张XX、刘X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XX、刘XX支付孟X房屋占有使用费等共计21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张XX、刘XX未履行义务,孟X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孟X发现张XX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巷某号的房屋已于2019年10月29日过户至其女儿丁X乙名下。孟X认为张XX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其债权实现,遂起诉请求撤销该转让合同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XX名下。一审法院驳回孟X诉讼请求,孟X不服提起上诉。马晓萍律师作为张XX、丁X乙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张X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丁X乙名下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以及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孟X的债权实现,孟X是否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孟X主张,张XX与丁X乙提供的银行流水及收据无法证明资金流转用于购买涉案房屋,且过户时按赠与合同缴税,属于无偿处分财产,应予以撤销。马晓萍律师辩称,张XX与丁X乙于2015年即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转让总价为350万元。丁X乙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管理涉案房屋多年。2019年的过户仅为完善登记手续,双方实为有偿转让。且该转让行为发生在孟X债权确定之前,丁X乙主观上无恶意,未损害孟X债权,孟X不享有撤销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2019年双方签署的转让合同写明方式为赠与,但结合2015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及丁X乙支付定金、实际管理房屋等事实,可认定双方实为有偿转让。且转让行为发生在孟X第一次起诉前,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晰,受让人丁X乙不知情,不存在恶意转让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此外,张XX名下尚有其他可执行财产。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晓萍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取得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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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本科,拥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校期间深耕民商事法律理论研究,打下坚实的专业根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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