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赵XX于2003年7月入职某公司,先后从事技术员、户籍员等工作,双方最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可根据工作需要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及地点。2024年10月,某公司向尚在哺乳期内的赵XX发送调配通知书,要求其前往异地高速公路项目报到。赵XX以距公司较远且孩子年幼为由拒绝。2025年8月,某公司再次要求赵XX前往某市某改造项目报到,赵XX申请延缓返岗未获有效回复。同月,某公司向赵XX发送限期到岗催告通知书,随后以赵XX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赵XX认为,变更履行地需协商一致,某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遂委托张加良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2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9万余元、哺乳假期津贴2.8万余元、拖欠工资1.4万余元、绩效工资11万余元、待岗生活保障工资八千余元,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某公司则辩称调岗属合理经营管理,解除合法,各项待遇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某公司解除与赵XX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是赵XX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张加良律师在庭审中明确主张,首先,某公司跨省调整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地点,属于对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重大变更,未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其次,某公司未充分考虑赵XX哺乳期的特殊困难,在申请人提出合理异议后径行解除合同,违反女职工保护相关规定;最后,某公司设有工会组织,但在单方解除前未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义务,解除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加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仲裁委认为,某公司变更工作地点未协商一致,未考虑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困难,且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经核算,裁决某公司支付赵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对于赵XX主张的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因超过仲裁时效未予支持;2025年因个人原因待岗,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哺乳假期津贴缺乏法律强制规定及公司制度依据;产假期间工资已由生育津贴覆盖;绩效工资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待岗系个人不服从安排所致,无需支付生活保障工资;补缴医疗保险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限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驳回赵X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