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唐X甲于2025年4月1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英语老师。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与唐X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某公司通过案外人李XX、刘XX的个人微信向唐X甲转账支付工资。唐X甲最后出勤至2025年11月18日。唐X甲主张其于2025年12月20日因公司未缴社保等事由向某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千余元,并补缴2025年4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某公司则辩称唐X甲系因个人原因于2025年11月18日口头提出离职并获批准,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且认为补缴社保不属于仲裁审理范围。双方协商未果,唐X甲委托张加良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及解除原因;二是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三是某公司是否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会保险。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某公司主张唐X甲于2025年11月18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唐X甲主张12月20日被迫解除,但仲裁庭查明其最后出勤至11月18日,此后未再提供劳动,且11月18日离职时未明确提出因未缴社保被迫解除,12月20日的通知系在劳动关系事实终止后发出,不产生解除效力。因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1月18日因唐X甲自行离职而终止,存续期间为7个月零3天。
关于双倍工资,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唐X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2025年5月15日至11月1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经济补偿,因唐X甲在离职时未以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其事后发出的通知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关于社保,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事实清楚,唐X甲要求补缴于法有据,但期间应调整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裁判结果】
仲裁庭裁决如下:一、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X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二、某公司于三十日内按相关规定为唐X甲补缴2025年4月至1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唐X甲承担,单位部分由某公司承担);三、驳回唐X甲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