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孙X乙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孙XX。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孙XX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孙XX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2022年7月,被告私自为孙XX办理转学手续并将其接走,孙XX遂与被告及其女友共同生活。2023年6月,原告又将孙XX接回身边。原告认为被告从事外卖员工作存在危险且无暇陪伴,且被告与他人同居不利于孩子心理健康,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孙XX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被告辩称其有稳定收入,能提供优质生活条件,且原告涉嫌刑事犯罪,不宜抚养孩子,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变更婚生女孙XX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原告主张被告工作危险、无暇陪伴且存在不良同居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被告则主张自身经济条件优越,而原告存在暴力伤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同样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综合考虑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并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本案中,孙XX已年满十周岁,具备一定分析鉴别能力,其在书面意愿书及法院谈话中均明确表示愿随原告及外祖父母生活。且原告父母与孙XX共同生活多年,有能力协助照顾。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保障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院支持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请。关于抚养费,法院结合子女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最终法院判决:变更孙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