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李XX与苏XX于201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公积金、养老金等财产进行分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马XX、杨旭东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苏XX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共计24.4万余元,主张分得50%即12.2万余元。苏XX到庭辩称,其工资已用于日常生活及偿还房贷,无余额可分;此前提取的1.1万余元公积金已用于交纳房屋大修基金;且根据前案离婚判决,李XX属于婚姻过错方,财产分割时仅应分得40%的份额。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苏XX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及工资收入的具体金额认定;其二,苏XX主张已提取的公积金及已消耗的工资是否属实,是否仍具备分割条件;其三,在李XX被认定为婚姻过错方的前提下,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应如何依法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关于公积金,苏XX提取的1.1万余元确用于交纳房屋大修基金,且已在离婚案中处理,本案仅分割账户余额3300余元。关于养老保险,确认个人缴费部分为1.7万余元。关于工资,结合苏XX工资金额及实际情况,认定其工资已用于日常生活及房贷支出,无余额可供分割。综合前案离婚诉讼中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法院判定李XX应分得公积金3300余元的40%即1300余元,养老保险1.7万余元的40%即68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苏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XX支付住房公积金1300余元、养老保险金个人缴费部分6800余元;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