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田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田X甲。后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女儿田X甲的抚养权由被告田X行使,并就探望事宜进行了约定。离婚后,被告田X将孩子交由其母亲抚养。原告张X提出探望孩子的正当要求时,被告田X设置各种障碍予以拒绝。原告张X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探望孩子的合法权利,且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不利。为此,原告张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旭东律师及实习律师刘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判决具体探望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田X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不认可原告诉状中的事由,辩称从未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关于探望的具体时间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田X是否实际阻碍了原告张X行使探望权;二是如何依法确定原告张X探望孩子田X甲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兼顾被告及孩子的正常生活与学习秩序。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探望权的行使均无异议,核心在于如何将探望方式具体化、可操作化,并平衡好原告探望需求与孩子生活学习规律之间的关系。
【裁判结果】
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张X应自某年某月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婚生女田X甲抚养费一千元,至田X甲十八周岁止;二、在不影响孩子田X甲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原告张X有权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每次不超过两天。具体方式为:周六早上十时,原告张X从田X甲居住地接走孩子,并于次日即周日下午六时前将孩子送回居住地,被告田X应积极予以协助;三、在不影响孩子田X甲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在每年的寒暑假期间,原告张X有权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田X甲该段假期的百分之五十,被告田X应积极予以协助;四、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自行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