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田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月3日共同生育一女田XX。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3月2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田XX的抚养权由被告田XX行使。离婚后,原告张XX作为母亲,希望定期探望女儿以维系母女亲情。然而,原告认为被告在探望事宜上设置各种障碍,拒绝其正当的探望要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探望孩子的合法权利,且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长。为此,原告张XX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具体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XX答辩称,同意原告关于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事由不予认可。被告表示,其从未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双方矛盾主要在于探望的具体时间安排,希望双方能够友好协商确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原告张XX探望女儿田XX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交接方式应如何合理界定,以保障原告的探望权同时不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与生活;二是在探望期间及后续生活中,相关抚养费及诉讼费用的承担与分配问题。双方虽对探望权本身无异议,但在具体执行细节及过往是否存在阻挠行为上存在分歧。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田XX的父母,均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法定义务,原告依法享有探望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张XX应从2025年4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一千元,直至田XX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在不影响孩子田XX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原告张XX有权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每次不超过两天。具体交接方式为:周六早上10:00,原告张XX从被告田XX居住地接走孩子,并于次日即周日下午6:00将孩子送回被告居住地,被告田XX应积极予以协助;
三、在每年的寒暑假期间,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原告张XX有权探望孩子,探望时间不少于假期总时长的50%,被告田XX应积极予以协助;
四、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