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经人介绍相识,于2024年8月登记结婚。婚前,原告按习俗向被告给付彩礼10.6万元,并购置价值约4万元的“三金”等首饰。此外,原告父亲向被告父亲转账1万元用于筹办婚宴。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仅在原告家中短暂居住后便搬离,双方长期分居,未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6万元、“三金”及1万元转账。被告杨XX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彩礼已用于婚嫁开支,三金属于无偿赠与,1万元转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案涉彩礼及“三金”的范围如何认定;三、被告应否返还彩礼及“三金”,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和方式。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往来甚少,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应准予离婚。关于彩礼范围,订婚时给付的10.6万元及购买的耳环、项链、戒指、吊坠、手镯等首饰均属彩礼;而原告父亲转账的1万元及被告方办酒席、买物品的花费,系因结婚产生的实际消耗,不宜认定为彩礼。关于返还,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实际消耗及当地习俗,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彩礼8万元,并返还耳环、戒指、吊坠、手镯等首饰(项链已在原告处,不再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原告刘XX与被告杨XX离婚;二、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X彩礼8万元;三、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X耳环、戒指、吊坠、手镯;四、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