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丁X与秦X原系夫妻,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丁X认为秦X在婚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了三套位于某市的房产以及1000万元存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上述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未支持丁X的诉讼请求。丁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丁X仍不服,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丁X主张,《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某市所有房产”不包括案涉三套房产,且秦X向案外人杨某乙支付的1000万元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存款。丁X还主张原审判决违背证据认定规则、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系伪造等,并提交了某民政局工作人员马某、某银行工作人员马某乙的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杨旭东律师作为秦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再审审查阶段,针对丁X的再审事由进行详细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案涉三套房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秦X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及丁X对案涉房产是否知情;其二,秦X是否隐瞒了婚内取得的1000万元存款,该款项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原审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
【裁判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三套案涉房屋,虽未包含在离婚协议中,但秦X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丁X知晓房屋情况,丁X未提供证据证明秦X采取了隐匿、转移等手段,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1000万元存款,丁X未举证证明离婚时秦X名下有该存款,且秦X向案外人支付购房款的时间在离婚一年后,并证明了款项来源,原审认定丁X主张不成立亦无不妥。丁X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丁X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