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卢X与被告赛X于2019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在被告户籍地举行订婚仪式。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2021年。同居期间,卢X共受孕三次,前两次因赛X不满胎儿性别而前往医院流产。2021年4月,卢X第三次受孕,双方决定共同孕育,赛X承诺孩子出生后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在卢X怀孕期间,赛X出轨第三人,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并解除同居关系。同年12月21日,卢X生育非婚生女卢X乙。因赛X已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卢X乙自出生起便随卢X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赛X从未支付抚养费。2022年,卢X曾就抚养权及抚养费提起诉讼,但赛X一直逃避。为此,卢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赛X与卢X乙存在亲子关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被告赛X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被告缺席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能否确认被告赛X与非婚生女卢X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原告卢X提交的机票订单、外卖配送记录、医院病历及购买验孕试纸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曾在赛X名下房屋内同居生活,且赛X曾在卢X流产病历上作为受托人签字,购买验孕试纸的时间与卢X乙的出生日期能够相互印证。此外,双方谈话录音中,卢X质问赛X为何刚怀孕时不让打掉孩子,赛X回应“都过去两年了,你还在说这些事”“未婚谁让你生”等言辞,进一步印证了亲子关系。
法院指出,父或母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卢X已提交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赛X拒不到庭,既不配合亲子鉴定,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卢X之女卢X乙与被告赛X存在亲子关系。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赛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