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李XX系父子关系。李XX与配偶缑XX婚后共同生活一个月后,缑XX离家。现因夫妻感情破裂,李XX欲诉请离婚,但李XX持有贰级智力残疾证。为此,李XX特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李XX的精神意识状况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缑XX为离婚诉讼被告,存在利益冲突无法担任监护人,李XX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李XX的监护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并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李XX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李XX平时一直由李XX及其妹妹李X丁共同照顾,李X丁作为代理人明确表示同意李XX担任监护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申请人李XX是否应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申请人李XX是否适格担任其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监护人确定方面,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本案中,虽然缑XX系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其作为离婚诉讼的相对方,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因此,需依法顺延至第二顺序,由具备监护能力且有利于被申请人生活权益的父母担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XX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有利于被申请人日常生活及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其长期由父亲李XX照顾的实际情况,以及妹妹李X丁的明确同意,李XX申请作为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作出终审判决:一、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XX为李XX的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