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X与孙XX原系夫妻,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育有一女孙XX。2017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孙XX由孙XX抚养。然而离婚后,孙XX实际一直跟随王XX及其外祖父母共同生活。2022年7月,孙XX在未告知王XX的情况下,私自办理转学手续将孙XX接走。2023年6月,王XX又将孙XX接回。此时孙XX已年满十周岁,明确表达愿随王XX生活的愿望。王XX认为孙XX工作危险且无暇陪伴,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旭东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孙XX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孙XX辩称自身收入稳定,并指责王XX涉嫌刑事犯罪,坚决不同意变更。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变更孙XX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孙XX主张其具备稳定收入与优质条件,且指出王XX涉嫌犯罪不利于孩子成长。王XX则反驳称,孙XX工作危险且陪伴少,而自身及外祖父母与孙XX感情深厚,能提供更稳定的成长环境。法院需综合双方抚养条件,并重点考量已满十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裁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变更抚养关系应综合考虑双方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并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本案中,孙XX已年满十周岁,经法院多次征求意愿,其均明确表示希望随王XX生活。此外,王XX父母与孙XX共同生活多年,有能力协助照顾。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孙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为由王XX抚养;孙XX自2023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孙XX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王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