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潘XX曾系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2023年6月1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3万元。同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电子《借条》,载明借款3.2万余元,约定于2024年6月30日归还。此外,2022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3.3万余元,被告向原告转账1万余元。2024年2月5日,双方在微信中确认被告另欠原告借款2.1万余元。原告还主张为被告垫付手机款4千余元及电动自行车款1.1万元。因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24年10月14日发送《催告函》,要求被告7日内偿还7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被告仍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等。被告潘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及具体借款金额的认定;二、原告主张的垫付款项是否属于借款;三、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关于3万元借款,有《借条》及转账记录佐证,虽借条载明3.2万余元,但结合恋爱关系及转账时间,认定实际出借3万元。关于2.1万余元借款,有转账差额及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的自认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针对焦点二,原告主张的1.5万余元垫付款,虽提交了付款记录,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借款性质,故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三,逾期利息应以法院认定的5.1万余元为基数,自《催告函》履行期届满之日(2024年10月22日)起按LPR计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5.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以5.1万余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自2024年10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千余元,由被告承担1千余元,原告承担4百余元。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