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赵XX系被继承人王XX之父母。2016年9月,王XX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的房产,建筑面积90余平方米,单价四千余元,总价42.6万余元,王XX支付首付款后按月偿还按揭。2019年12月,王XX与被告史XX订婚,史XX向王XX家人支付23万元。2020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2021年2月,王XX因车祸意外去世,双方无子女。2021年4月,某公证处对王XX生前存款继承作出公证,未涉及案涉房产。现原、被告对案涉房屋产权继承无法达成一致,二原告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由二原告继承案涉房产并由被告配合过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房产的权属及继承份额如何认定;二、被告史XX订婚时支付的23万元中15万元的性质认定及处理。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15万元为入户费而非购房款,双方无买卖房屋合意,且房屋按揭款均由原告偿还,要求在法定继承中多分。被告辩称该15万元系购房首付款,其已购买该房屋且婚后共同偿还部分按揭,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要求原告支付50万元补偿,并主张原告返还私自拿走的贵重物品及更换门锁造成的一千余元损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王XX婚前购买,属其个人财产。王XX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二原告及被告。因王XX婚后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偿还按揭贷款事宜,该部分房屋溢价款3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分得2万元。对被告主张15万元系购房款,因证据不足,但原告亦无法说明款项性质,法院综合考虑由二原告向被告返还该15万元。综合考虑房屋价值、按揭款、继承份额及继承人生活年龄等情况,由二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一、案涉商品房归二原告所有;二、二原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告支付27万元;三、被告收到款项后10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