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由某法院立案受理。张X诉称,双方于2019年3月相识,202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李XX性格强势且行为易走极端,双方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自2021年春节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处于长期分居状态。张X曾于2021年、2022年两次向某法院起诉离婚,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X认为双方均系再婚,无感情基础,且长期分居已无夫妻之实,感情完全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由李XX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李XX主张其户籍地为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经常居住地为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并提交了某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李XX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张X确认李XX在2021年春节已离开北京,起诉时其经常居住地不在北京,且李XX在西安有七处房产,不清楚其具体居住情况;李XX则确认其在西安有七处住房,并详细说明了2023年8月至11月及11月至今的具体居住地址。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即被告李XX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应如何依法认定,以及案件究竟应移送至何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查明李XX在起诉时的户籍所在地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是确定本案管辖权的关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认为,李XX的户籍所在地为某市某区。根据双方各自确认的事实,张X提起本案诉讼时,李XX的经常居住地并不在北京市。李XX自认其自2023年8月起已回户籍地居住,且根据其提交的某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李XX的经常居住地为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因李XX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北京市,某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李XX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综上,某法院依法裁定:被告李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某中级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