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系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30%。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马XX、王X及浦X。因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得知公司对外拖欠大量债务、经营出现严重异常,为了解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王X于2025年5月21日通过XXX快递、微信及短信等方式,向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XX、案外人马XX发送《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函》,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但上述通知函均被退回或未获回应。为维护合法权益,王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蒋婷黎律师等提起诉讼。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王X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否符合法定前置程序及实质条件;其要求查阅、复制的材料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某公司未到庭应诉情况下的权利认定。原告主张其已履行书面请求前置程序,且查阅目的正当;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不正当目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X作为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后未获回复,应视为已履行法定前置程序,且无证据证明其查阅行为具有不正当目的。原告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及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备置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5年5月21日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王X查阅、复制;备置同期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查阅期限均为十五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四十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