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寿XX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公司应支付王XX货款2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寿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寿XX及王XX、王XX在继承王XX遗产范围内清偿该债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寿XX与王XX系夫妻,王XX、王XX系其子女,王X己系王XX之母。在债务存续期间,王XX、寿XX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街道某小区的房产以90万元价格转让给寿XX之母寿X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王XX认为该转让行为未实际支付对价,导致寿XX失去债务履行能力,严重损害其债权人权益,遂委托蒋婷黎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产恢复登记至王XX、寿XX名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转让行为是否属于合理有偿转让,以及该行为是否客观上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是否依法享有撤销权。
被告寿XX、寿X丙辩称,寿XX此前多次向寿X丙现金借款共计七八十万元用于家庭开支等,因无力偿还,故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寿X丙抵债,转让时未支付房款。被告同意撤销合同并恢复登记,但要求保留欠款并考虑抚养费及赡养费。被告王XX辩称不知情,要求依法处理。被告王X己未答辩。
蒋婷黎律师指出,被告主张以房抵债,但未能提供借贷凭证证明真实借贷关系的存在,且房屋转让时未实际支付房款,不属于合理有偿转让。在寿XX未向原告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无其他财产用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该房产转让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严重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寿XX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在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前已实际存在。虽然被告签订了《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90万元,但寿X丙未支付房款,且以房抵债的主张缺乏借贷凭证,难以认定为合理有偿转让。该转让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依法享有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一、撤销王XX、寿XX与寿X丙于2024年3月11日签订的关于涉案房屋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二、寿X丙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上述房产登记恢复至王XX、寿XX名下;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六千余元,由寿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