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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婷黎律师代理王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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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婷黎律师 在线
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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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婷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被告“以房抵债”的抗辩,蒋律师精准锁定“缺乏借贷凭证”与“未实际支付对价”两大核心漏洞,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质证,成功推翻被告的虚假陈述。在庭审中,蒋律师逻辑清晰地论证了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与债权人利益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力说服法官认定该转让行为属于恶意逃债。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庭审表现,最终促成法院支持撤销权诉请,成功为当事人保全了核心执行财产,最大化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寿XX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某公司应支付王XX货款2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寿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寿XX及王XX、王XX在继承王XX遗产范围内清偿该债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寿XX与王XX系夫妻,王XX、王XX系其子女,王X己系王XX之母。在债务存续期间,王XX、寿XX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街道某小区的房产以90万元价格转让给寿XX之母寿X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王XX认为该转让行为未实际支付对价,导致寿XX失去债务履行能力,严重损害其债权人权益,遂委托蒋婷黎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产恢复登记至王XX、寿XX名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转让行为是否属于合理有偿转让,以及该行为是否客观上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是否依法享有撤销权。

被告寿XX、寿X丙辩称,寿XX此前多次向寿X丙现金借款共计七八十万元用于家庭开支等,因无力偿还,故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寿X丙抵债,转让时未支付房款。被告同意撤销合同并恢复登记,但要求保留欠款并考虑抚养费及赡养费。被告王XX辩称不知情,要求依法处理。被告王X己未答辩。

蒋婷黎律师指出,被告主张以房抵债,但未能提供借贷凭证证明真实借贷关系的存在,且房屋转让时未实际支付房款,不属于合理有偿转让。在寿XX未向原告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无其他财产用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该房产转让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严重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寿XX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在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前已实际存在。虽然被告签订了《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90万元,但寿X丙未支付房款,且以房抵债的主张缺乏借贷凭证,难以认定为合理有偿转让。该转让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依法享有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一、撤销王XX、寿XX与寿X丙于2024年3月11日签订的关于涉案房屋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二、寿X丙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上述房产登记恢复至王XX、寿XX名下;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六千余元,由寿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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