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在(2024)某法民初字第1159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与被告某公司存在绣花机配件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某公司多次向王XX购买配件,其中2023年11月至12月含税货款9.4万余元,2024年1月至3月货款11.5万余元,共计21万余元。王XX开具了电子发票并经某公司原唯一股东王X丙微信确认,但某公司未予支付。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王X丙为唯一股东,寿XX为监事且与王X丙系夫妻。后王X丙因病去世。原告王XX遂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1万余元及利息,并主张某公司属“典型的夫妻店”,要求寿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要求王X丙的法定继承人寿XX、王X己、王X庚、王X辛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王X辛表示放弃继承。寿XX等答辩称不清楚债务情况,寿XX未参与公司经营,且未继承到遗产。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及事实认定,送货单及微信记录的证明力;
2. 寿XX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寿XX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是否存在财务混同;
3. 王X丙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发票及送货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某公司欠付货款21万余元的事实。某公司作为一人公司,王X丙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王X丙已死亡,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王X辛明确放弃继承,依法不负清偿责任。关于寿XX的责任,法院认定其作为公司监事,承担监督经营管理之责,与公司存在账目往来且在公司缴纳社保,无其他收入来源,共同享受掌控公司带来的利益,故认定某公司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寿XX账户与公司账户的款项流转及归还贷款行为,不能改变财务混同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王XX货款2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寿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寿XX、王X己、王X庚在继承王X丙遗产范围内清偿上述债务;驳回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