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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婷黎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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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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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蒋婷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一人公司股东死亡、债务主体复杂的局面,蒋律师精准锁定“夫妻店”实质与财务混同两大突破口。庭审中,蒋律师通过梳理微信记录、发票与送货单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货款债权;同时,深挖寿某丁作为监事的社保记录及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频繁转账的流水,有力反驳了对方“未参与经营”的抗辩,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严密的诉讼策略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在(2024)某法民初字第1159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与被告某公司存在绣花机配件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某公司多次向王XX购买配件,其中2023年11月至12月含税货款9.4万余元,2024年1月至3月货款11.5万余元,共计21万余元。王XX开具了电子发票并经某公司原唯一股东王X丙微信确认,但某公司未予支付。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王X丙为唯一股东,寿XX为监事且与王X丙系夫妻。后王X丙因病去世。原告王XX遂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21万余元及利息,并主张某公司属“典型的夫妻店”,要求寿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要求王X丙的法定继承人寿XX、王X己、王X庚、王X辛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王X辛表示放弃继承。寿XX等答辩称不清楚债务情况,寿XX未参与公司经营,且未继承到遗产。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及事实认定,送货单及微信记录的证明力;

2. 寿XX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寿XX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是否存在财务混同;

3. 王X丙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发票及送货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某公司欠付货款21万余元的事实。某公司作为一人公司,王X丙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王X丙已死亡,其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王X辛明确放弃继承,依法不负清偿责任。关于寿XX的责任,法院认定其作为公司监事,承担监督经营管理之责,与公司存在账目往来且在公司缴纳社保,无其他收入来源,共同享受掌控公司带来的利益,故认定某公司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寿XX账户与公司账户的款项流转及归还贷款行为,不能改变财务混同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王XX货款2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寿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寿XX、王X己、王X庚在继承王X丙遗产范围内清偿上述债务;驳回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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