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0月4日,李XX驾驶马XX所有的某AXXXXX号货车,途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时,与钟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钟X受伤及车辆损坏。某交警大队认定李XX负全责,钟X无责。钟X在某医院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某鉴定所鉴定,钟X误工期12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60天。涉案货车在某保险公司玉环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钟X委托蒋婷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赔偿费用的认定及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某保险公司玉环XX公司辩称:要求扣除无关医疗费五千余元及非医保用药三千九百余元;认为钟X未提供收入减少证明,误工费和护理费标准及天数过高;主张鉴定费及财产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蒋婷黎律师针对上述抗辩,组织并提交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医疗费的合理性及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并指出交强险赔付不应区分医保与非医保用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X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1.5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百八十元、营养费一千八百元、护理费五千四百余元、误工费2.1万余元、车辆损失一千一百元、鉴定费七百元、交通费二百余元,合计4.7万余元。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玉环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钟X4.6万余元;马XX承担鉴定费七百元。扣除马XX多垫付的七千三百元,某保险公司玉环XX公司实际需支付钟X3.9万余元,并返还马XX七千三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