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刘X乙系朋友关系。2022年6月10日,被告刘X乙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同意出借6万元。因原告本人银行卡存在转账限额,遂通过其朋友李XX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全额转账6万元。同日,被告刘X乙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为6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时,借条还约定如到期未还款,被告自愿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按期催要,被告仅于2022年6月30日、7月19日分两次共计偿还七千余元,剩余5.3万元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张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苗永亮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3万元并支付利息3.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及实际出借本金的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规。被告刘X乙经法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通过案外人代为转账,但被告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偿还5.3万元本金于法有据。关于利息部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约定的月息2%标准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偿还借款本金5.3万元;二、被告刘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利息(以5.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余元、公告费四百元,由原告负担二百余元,被告负担1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