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苗永亮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张XX诉称,其与被告赵XX经朋友介绍认识。2023年8月25日,被告赵XX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万元及借款利息、利率。原告按约将款项转入被告赵XX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7000余元,尚X3.3万元未还。被告马XX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利息2600余元(暂算至2024年4月10日),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赵XX、马XX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欠款本息的认定;二是被告马XX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原告与被告赵XX签订《借款合同》并实际支付4万元,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赵XX未依约清偿全部借款已属违约,原告主张偿还本金3.3万元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但原告主张的逾期月利率1.21%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逾期利率应以13.8%为限。
关于焦点二,被告马XX虽在担保人处签名,但原告未提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据。且《借款合同》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已超六个月,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马XX提起诉讼,马XX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赵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3.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3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余元、公告费400余元,合计1000余元,由被告赵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