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孟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年9月,被告某建筑公司实际负责人刘X与被告孟X因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承兑方式向被告提供两笔借款共计35万元。被告孟X收到款项后通过微信确认,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24年10月30日前偿还,约定如未按期偿还,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借款后,被告清偿了10.5万余元,剩余24.4万余元未予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韩虎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等。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焦点一,韩虎伟律师指出,原告通过银行承兑方式实际交付了借款,被告孟X通过微信确认并出具借条,双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建筑公司作为实际用款人,孟X作为法定代表人及共同借款人,理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针对焦点二,韩虎伟律师提交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且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关于律师费,双方虽在借条中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但未明确具体金额,韩虎伟律师结合案件复杂程度及实际支出,主张合理范围内的律师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法院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关于律师费,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由二被告负担五千元。最终法院判决:一、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4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五千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