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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律师代理樊X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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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贾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郭某以精神疾病和未实际收款为由的抗辩,贾波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一方面,通过补充证人取款凭证及谈话录音,形成完整的资金交付与自认证据链,夯实借款事实;另一方面,敏锐抓住对方行为能力抗辩的漏洞,依法申请司法鉴定,以权威鉴定结论彻底击溃对方的免责主张。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共同借贷关系成立,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3年3月20日,郭X与李XX经人介绍向樊X借款60万元用于李XX经营,约定借期2个月。郭X出具借条、收条及说明,确认将60万元打入李XX某银行账户。樊X依约通过手机银行转账44万元,并交付16万元现金。借款期间及到期后,李XX陆续还款共计12.9万余元,余款未还。樊X遂委托贾波律师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剩余本金4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为证明现金交付能力,樊X提供了证人王某的取款凭证;为证明郭X自认借款,提供了双方谈话录音。

 

【争议焦点】

庭审中,郭X辩称其未实际收到借款,且因早年车祸导致智力测试水平偏低、听力残疾,认知判断异于常人,主张借条仅为草稿,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樊X是否实际足额交付60万元借款;二是郭X出具借条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针对郭X的抗辩,贾波律师指出,郭X出具的收条及说明形式要件完整,且录音中郭X已自认借款事实;其提供的医院测验报告不能直接证明其书写借条时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樊X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60万元借款已实际交付。针对郭X的行为能力问题,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郭X在书写借条时及目前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郭X出具的“说明”明确同意将借款打入李XX账户,不能以此否定共同借款事实。关于还款冲抵,借款期内还款冲抵本金,逾期后还款按法定利率计算利息后冲抵本金。最终法院判决:郭X、李XX共同归还樊X借款本金47万余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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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东南大学法学院毕业,现为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委员、建筑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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